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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 条约_军事百科


作战 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英文缩写NPT19686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71日在莫斯科、华盛顿同时开放签署。197035日生效,有效期25年。19954月联合国举行条约审议和延期大会,决定无限期有效。到20031月,共有187个国家批准加入该条约,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古巴未加入。条约规定:(1196711日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为有核武器国家。(2)有核武器缔约国不得转让核武器和核爆炸装置及其控制权,不得协助、鼓励或引导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核爆炸装置或取得其控制权。(3)无核武器缔约国不得从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核爆炸装置及对此种武器和装置的控制权,不制造核武器也不要求提供这方面的帮助。(4)各缔约国具有为和平用途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应依据和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约和保障监督制度。中国于19923月加入该条约。


日美共同合作与安全条约

日本和美国缔结的军事同盟条约。I960119日在华盛顿签署,623日生效。有效期10年。19706月双方宣布条约无限期延长。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将维持并发展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对日本领土上任何一方发动的武装进攻,双方将采取行动应对之;美军被允许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设立协商机构--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



印度支那停战协定

越南、老挝、柬埔寨与法国分别签署的停战协定总称。1954720日,在中、苏、美、英、法等国外长参加的日内瓦国际会议上签署。内容包括:在越、老、柬停止一切敌对行动;法军在规定期限内撤离上述3国,越南志愿人员撤出老挝和柬埔寨;越南以北纬17度线为临时军事分界线,南、北双方在限期内撤至分界线各自一侧,并在分界线两侧5公里内建立非军事区;越、老、柬三国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行自由选举,在民主基础上实现各自的和平统一;越、老、柬三国不得参加任何军事同盟;由加拿大、印度和波兰组成国际委员会监察和监督协定的实施。


朝鲜停战协定

全称“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朝鲜战争交战双方为停止战争签署的协定。1953727日,在朝鲜板门店签订并生效。协定包括序言和正文563款。内容包括:确定军事分界线并在其两侧2公里内建立非军事区;双方从协定签字12小时起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在协定生效后72小时内自非军事区撤离一切军事力量;双方各派5名髙级军官组成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协定的实施;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和瑞士各派1名高级军官组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协定生效后60天内直接遣返战俘,或释放后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双方向各自政府建议协定生效后3个月内召开髙级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


旧金山对日和约

美、英、法等部分同盟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和约。195198日在旧金山签署,翌年428日生效。主要内容包括: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等岛屿的权利,同意将琉球和小笠原群岛等通过联合国由美国“托管”;同盟国终止与日本的战争状态,承认日本为主权国家。中国、朝鲜、越南被排挤在外,印度、缅甸拒绝与会,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则拒绝签字。中国政府一再声明该条约非法和无效。


波茨坦公告

全称“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中、美、英三国发表的重要文告。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公开发表。内容包括:盟国对日作战直至其停止抵抗,日本政府应立即无条件投降;必须实施《开罗宣言》诸条件,日本主权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盟国指定的其他小岛;解除日军武装,严惩战犯;剥夺可使日本重整军备的工业;对日本实行占领等。

雅尔塔协定

全称“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英、苏三国对日作战秘密协定。1945211日在雅尔塔会议上签署。内容包括:苏联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两三个月内参加对日作战;其条件包括外蒙古(今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日本通过1904年日俄战争所破坏的俄国权益须予恢复,例如苏联使用大连港以及经营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的权益等;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此协议的若干条款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德黑兰宣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英、苏三国就对德作战和战后和平等问题发表的联合宣言。1943年12月1日德黑兰会议结束时发表。内容包括:三国决心在战争方面及战后的和平方面共同工作;商定对德军作战计划,确定了从德国的东、西和南面采取军事行动的规模和时间;确信三国及所有联合国家为此负有至上的责任;力求所有大小国家参与战后的和平合作等。

开罗宣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美、英三国发表的联合宣言。1943年11月在开罗会议上达成,12月1日公布。内容包括:制止日本侵略;剥夺日本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地区侵占的一切岛屿,使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如中国东北、台湾、膨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使朝鲜独立;坚持战争到日本无条件投降等。宣言确认中国收复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失地的权利,为战后处理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联合国家宣言

亦称“联合国家共同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美、英、苏等26个国家为建立反法西斯联盟而发表的共同宣言。194211日在华盛顿签署,至194551日法国、埃及、菲律宾、土耳其等21国也陆续签署。宣言由序言和2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签字国保证使用全部军事和经济资源共同对抗德、日、意法西斯,不单独同敌国缔结和约或停战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