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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战 条约_军事百科


作战 条约

大西洋宪章

亦称“罗斯福、丘吉尔联合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英两国关于对德作战目的等问题的联合声明。1941814日发表。苏德战争爆发后,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德、日侵略气焰嚣张,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争高涨。当年8912日,美、英两国首脑就当时国际形势、两国关系、战略部署、对德对苏政策等问题讨论后达成多项共识。宣言共8条,内容有:两国不追求领土和其他方面的扩张;反对未经有关民族同意的领土变更;尊重各民族自由选择其政府形式的权利;促进一切国家取得世界贸易和原料的平等待遇;促成一切国家在经济方面的最全面合作;彻底摧毁纳粹暴政,以使各国人民安居乐业;战后各国享有公海航行自由;解除侵略国武装等。宣言的发表为反法西斯联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苏日中立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联和日本签订的双边条约。1941413日,即苏德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在莫斯科签订。内容共4条:维持两国和平友好关系,相互尊重领土完整与不可侵犯,一方受到第三方攻击时另一方保持中立等。同时,两国政府分别声明:苏联尊重“满洲国”领土完整与不可侵犯,日本则尊重外蒙古(今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与不可侵犯。上述声明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


苏德互不侵犯条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苏、德双方为避免陷入两线作战而签订的双边条约。1939823日,在莫斯科签署。内容包括:缔约双方保证不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向另一方使用武力进行侵略或攻击,缔约一方不得加入反对另一方的任何国家集团等。条约还附有秘密议定书,划定各自在东欧的势力范围。1941622日,德国撕毁条约发动侵苏战争。


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国际条约

20世纪30年代,英、美、日、法、意等国为了海上争霸和相互制约而缔结的条约。1930422日在伦敦签署,1231日生效。条约分5部分,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对英、美、日等国作战舰艇的总吨位、大型舰只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限制。条约签订后,各缔约国置条约于不顾,加快了海军军备竞赛的步伐。


贡比涅停战协定

亦译“康边停战协定”。在法国巴黎东北贡比涅森林签订的两个国际协定。(119181111日,英、法等协约国与德国签订,包括停战条款和两个附件,同日生效。内容包括:双方停止军事行动;德军撤出在西线占领的土地,撤离莱茵河左岸及其桥头堡,并交出陆海军主要装备。此协定为日后签订《凡尔赛和约》奠定了基础,标志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21940622日,P.H.贝当领导的法国维希政府与纳粹德国签订。内容包括:法国停止一切抵抗,同意德军占领包括巴黎在内的法国2/3领土,并负担占领区的维持费;解散陆海军(维持秩序所必需的部队除外)等。


凡尔赛和约

全称“协约国和参战各国对德和约”。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条约。1919628日,英、法、美、日、意等战胜国和战败国德国在巴黎凡尔赛宫签订,1920110日生效。和约包括15部分440条和1项议定书。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国际联盟,德国疆界及其境外权益,德国的军备、经济和赔偿,战争责任和审判等问题。中国政府代表在国内“五四”运动推动下,为抗议将德国在中国山东的特权转交日本,拒绝在和约上签字。


伦敦海战法规宣言

亦称“伦敦宣言”。世界上最早阐明海战规则的国际公法。1909226日,英、法、俄、德、美、荷、日以及西班牙、意大利、奥匈帝国等10国在伦敦签署,未生效。宣言包括序言、9章正文以及最后条款,共71条。主要内容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以往已成惯例的海上中立,以及海上封锁、海上捕获等问题,确定了一系列公认的国际海战法则。


海牙公约

亦称“海牙法规”。1899年和1907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通过的13个法规和若干声明的总称。第一次海牙会议共26国与会,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关于1864年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和3项宣言。第二次海牙会议共44国与会,除审定第一次海牙会议的3个公约外,还通过了《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关于商船改装军舰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等10项公约和1项宣言。两次海牙会议通过的一系列法规除《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未生效外,至今仍然有效,为现代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