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史: 国别 不限 中国 外国 国际组织 年代 不限 古代 近代 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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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停战协定
全称“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一方与联合国军总司令另一方关于朝鲜军事停战的协定”。朝鲜战争交战双方为停止战争签署的协定。1953年7月27日,在朝鲜板门店签订并生效。协定包括序言和正文5条63款。内容包括:确定军事分界线并在其两侧2公里内建立非军事区;双方从协定签字12小时起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在协定生效后72小时内自非军事区撤离一切军事力量;双方各派5名髙级军官组成军事停战委员会监督协定的实施;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和瑞士各派1名高级军官组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协定生效后60天内直接遣返战俘,或释放后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双方向各自政府建议协定生效后3个月内召开髙级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